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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和院校要开立单位账户 不得公款私存

早在2011年5月21日,国家宗教局就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宗教局、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各地反映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在开户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通知》进一步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同时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通知》还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在开户后应及时将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各商业银行、宗教事务部门应指导、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参加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119号),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公共资金纳入个人银行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0日内,将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院校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0日内,将账号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各银行应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管理,在规定年检期限前,通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参加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

宗教事务部门应及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参加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陈 雪 010-66195521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陆国栋 010-6409528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