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幸平牧师:有关《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几点建议

编者按:2016年9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发了宗教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以下为安徽教会黄幸平牧师在其平台发布的对于该《草案》的一些修改建议,蒙允转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6年9月7日下午发布了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稿)》与2005年3月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相比,由原来的七章增加到九章,条例由原来的48条增加到74条,分别增加第三章宗教院校,第六章宗教活动。我认真地逐条学习了送审稿,有以下几点小小的建议,纯属一己浅见,想要表达的无非是在宗教法制建设这件大事上自己的一份热心参与。发在我的个人微平台上,还是想要读友中有专长的人也贡献你的智慧,对送审稿提出宝贵建议,利于我国宗教事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

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规制度。

建议修改为: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规制度。宗教事务部门督促宗教团体按教规制度规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教公民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

建议修改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教公民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建议修改为: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修改说明:宗教团体可以对教义教规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建议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标准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建议修改为: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按教规或宗教习惯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需经宗教团体批准同意,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修改说明:基督教的追思礼拜就是在丧家、殡仪馆、墓园等地举行的,婚礼礼拜有在教堂,也有应邀在宾馆、新人家里举行的。修改内容可与第七十条第四款内容相统一。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建议修改为: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修改说明:其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早已于2005年3月1日废止。

原文:有关《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几点建议

(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