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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尽孝道系列之四:不孝的惩罚

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到2000年左右,有大量的青壮年外出务工,家中的老年人则留下来从事劳动生产及照顾小孩了,留下来的这些老年人,后来被称为农村留守老人。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65周岁以上的留守来人达到了2000万,这些留守老人中有80.9%的人需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自养,70.9%的留守老人全年获得子女经济支持少于500元,已经成为了一个大的社会问题。

留守老人的问题在社会中引起广泛的关注后,我国于2013年7月1日颁布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里面除将每年农历的九月初九规定为老年节外,还在第18条明确的规定了子女应尽的责任,里面要求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居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此外,该法还明确的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的《圣经》对子女应当向父母承担的责任,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十条诫命中的第五条就明确的要求子女应当孝敬父母,“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很显然,对于那些孝敬父母的人,上帝也绝对不会亏待,会加倍的赐福于他们,让他们在地上得以长寿。

当然,对于那些不孝敬父母的人,其给予的惩罚也是非常的严厉,在旧约中甚至都有处罚致死的规定。神藉着摩西在《利未记》中说到:“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申21:18-21 )

这里面说的很直接,对于那些顽梗悖逆,不听从父母之话的儿女,若是父母的管教和惩治不起作用的话,那结果就是被带到城门口长老那里,当众被羞辱一番后,再拿石头当众将其打死。虽然这样的规定已不能应用在现代社会中,但其背后的神学意义在今天仍然适用,就是不孝敬父母是个极大的罪恶,这也是上帝眼中最为严重的罪恶之一。在使徒保罗的书信中,也是如此,把不孝敬父母当成末后时代的一个极大的罪恶。(参提后3:1-2)

主耶稣在世传福音时,也曾严厉的批评那些不孝敬父母的人。他指责当时的法利赛人说:“你们为什么因着你们的遗传,犯神的诫命呢?神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你们倒说:‘无论何人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供献,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这就是你们藉着遗传,废了神的诫命。”(太15:3-6)

通过主耶稣的话可以明显的知道,当时的法利赛人在对待如何孝敬父母的这件事情上,违背了神的诫命。他们违背诫命的主要原因是推卸责任,他们错误的教导别人,只要在父母年老的时候,给予一定数额的供养后,就可以不再负赡养父母的责任。而且,他们不仅自己是这样的人,还在教导别人也如此行,以致带来了极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主耶稣严厉的批评他们,说他们是藉着遗传,废了神的诫命,根本不配当众人的先生。

若在《圣经》中寻找因为不孝敬父母,而遭到严重后果的案例,我想非罗得的两个女婿和女儿莫属。罗得的两个女婿不肯听从罗得的劝导,竟以为罗得说的是戏言,从而与所多玛一同葬身在火海之中。他的两个女儿,虽然听从了,逃离了所多玛,但是无奈失去了伦理纲常,与父亲乱伦,被钉在耻辱柱上。他的两个女婿和女儿,一面是不肯听从岳父的话,一面又是顽梗悖逆,乱了纲常,都是大逆不道之子,自然要承担严重的后果。

经上说:“我儿,要听你父亲的训诲,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或作“指教”), 因为这要作你头上的华冠,你项上的金链。”(箴1:8-9)我们的主耶稣贵为真神,但在世为人的时候,也是个大孝子。刚成年的时候,祂不仅虚心的在文士的手下受教,在回家时,也是顺服自己的父母亲。即便自己被钉在十字架上,也不忘父母的养育之恩,把他们托付于门徒赡养,尽上了当尽的本分。

主耶稣对待父母的方式,是一个极典型的尽孝案例,值得我们学习,发扬光大。当然,我们也要从罗得的两个女婿、女儿的不孝中,得着警戒,吸取教训,免得遭到严重的惩罚。但愿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明事理、知是非,孝敬父母长辈,在世作光作盐,荣神益人的好儿女。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安徽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爱神家园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