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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可以取代人吗?——从基督教人论角度看人与人工智能的区别

“人工智能”并不是新颖的内容和提法,但是以基督教人论的概念和内容来比对“人工智能”和“人类智慧”确是少之又少。但是在很多前辈以及科学家的印证中,都很巧合的提到“人工智能”给人类不仅仅带来的是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更多的是以后我们无法预计的挑战和威胁。这个提出的源头便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独立思考?是否具有人类的自我意思?对于现在人们各式各样的猜想和探究,基督教应当以前瞻性的观点来进行论述和思考。

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认识到技术背后带来的无法预计的后果。在2016年3月谷歌公司研发的阿尔法围棋智能程序以4:1的总分比战胜世界围棋冠军、职业九段选手李世石,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得到公民身份等等,这些人工智能的突破说明机器具有智能性的可能,而随着深度学习机器的不断研发,智能机器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不仅仅用于各种竞技、游戏、语言、翻译、数学分析等,科学家预测将通过分析数据、经验、信息、感知情况,来学习人类思维模式,改善程序算法,形成自己独有的思维模式,进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本文将以基督教人论中上帝创造人类的启示以及人类的发展过程为思考主线,以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发展为辅线,两线交叉比较分析。

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为:

1、文献分析法。研读基督教人论经典著作以及人工智能研究著作,阅读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自我意思是否存在的相关论文,深入分析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的不同与差异本质。

2、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将人工智能的发展情况与人类智慧的发展联系比较,用人的主体性、自由意志对比人工智能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印证理论。

3、概念分析法。将人类智能的自由意志与人工智能所表现出的“自由意志”的概念含义相比较分析。

人工智能是快速发展的技术与产能,本文具有前瞻性和预言性,所以具有实践论证的局限性。

一、介绍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缩写为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一门研究和开发用于模拟和拓展人类智能的理论发放和技术手段的新兴科学。人工智能同时也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结合与信息数据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大数据时代下能够快速高效处理信息的工具。它可以通过对外部声音、图像、思维方式的处理,来制定出人们所面临问题的解决方法,而且涵盖的方面汗多,是语言学、心理学、哲学等学科的综合,对各个信息进行智能化处理和分析,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活上的各种难题。比如智能导航、无人驾驶汽车、机器人等等都是人工智能的代表。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

对于“人工智能”的研究,始于1956年,麦卡锡(John McCarthy)首次提出“人工智能”一次,开创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先河。1965年,欧派哲学家德雷福斯(Hubert Dreyfus)在《炼金术与人工智能》一文中,证实提出了“人工智能”的概念。1985年,科学家Haugeland认为人工智能应当模仿人类思考与行动,目的在于创造出能与人类一样思考的机器。2006年,Varian Hinton提出深度学习概念,从此人工智能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2014年,Varian提出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产业有密切关系。2017年,Taddy针对人工智能的一个主要分支学科——机器学习,提出机器学习让计算机在未经过明确编程的情况下拥有学习的能力,并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学习找出完成任务的方法。2018年,以Judea Pearl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专家认为,如今强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取得突破的原因在于现有机器学习理论未考虑因果性。

从1956年以来,人工智能的发展中经历了三大学派和方向。

(1)符号主义,也称为逻辑主义,是通过物理符号系统来代表智能行为。主要有问题求解、数学计算、机器翻译等。但是因为遇到只是提取、表达方式、常识积累等问题,难以达到而落后。

(2)联结主义,主要提出多层网络中的反向传播模型,人们通过生物上帝经网络模型、人工上帝经元模型、激励函数等方法,处理形象思维,用计算机模拟人的视觉、直觉、常识等问题。

(3)行为主义,认为智能行为必须是在没有明显推动系统下产生,应该具有感知系统,并与环境交互。同时,多智能技术有可以解决智能体之间的交互通信、协调合作、冲突干扰等问题。

(三)人工智能当下最新的研究成果

按照一些专家的总结,人工智能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狭义的人工智能”或是“弱人工智能”,在这个阶段,我们赋予了人工智能一定的人类能力,比如计算、记忆、谋划等能力,很典型的就是“阿尔法狗”的围棋技巧。

第二个阶段就是“广义的人工智能”或是“强人工智能”。它同第一阶段的最大不同就是可以得到全面的人类能力,除了有自我学习、自我改进的能力,还可以有明确目标,甚至有繁殖的能力。业内绝大多数认为,2075年或是本世纪的下半叶,广义的人工智能就会出现。

当下,我们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

1、人工智能在人们生活中的普遍性

早期的“弱人工智能”主要运用在科学计算上,主要是火箭制造、天气预报等,但是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也渗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如我们使用的智能电话、智能家居、智能电脑、语言识别系统、人机模拟等多项生活体验。

2、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元意识或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的智能机器是指在智力活动的所有领域可以与人类接近,同时具有自由意志和思考能力,要有自我财产,寻找自由,从事类似人类的意识思考以及自我实现,改造世界的需求。

有部分科学家认为可以将人的“意识上传”,人类将被克隆,人的生命和思想将得到永生,或许可以重排人类基因,植入智能芯片,强化人类信息处理能力,实现人机一体化发展。这以上的观点为人们现在所存在意识层面的思考,但却不为事实。同时,很多人也在反对这样的技术奇点而带来的转折。同时也表明这样的“元意识”(“元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只是能力的本能认知,是思想的思考)是人类复制粘贴的,。而非原来存有的,故而,人工智能不具备原意识。

二、基督教人论概述

(一)人类的起源——上帝造论

    若想了解人的本质,要先从人的起源来说。按照圣经的记载,基督教坚持认为人是上帝的创造,是上帝按着他的形象和样式从尘土中造的,然后上帝吹了一口气在人的鼻孔中,人就成了有灵的活人。所以,人同时具有尘土的卑微,也有上帝形象样式的高贵。

1、人是按上帝的形象与样式所造

(1)什么是上帝的形象与样式

后世人们对于上帝的形象和样式的理解有很多不同的内容。西方对于上帝形象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人的理性而言。包括托马斯•阿奎那在内的古典上帝学家认为,人类施展理性乃是参与并反映上帝的道或理性,世界也借此被造。

另外,有很多上帝学家认为“上帝的形象”象征是描述人生命和上帝的关系。所以就可以理解为人具有上帝的形象,就意味着人像上帝,并且代表上帝。

若将人像上帝的五个特别的方面罗列,则为

首先是从道德方面来说:

我们在道德上要向上帝负起我们行为的责任,所以我们有内在的是非感。当我们按着上帝的道德标准而行动时,我们的像上帝就反映在我们在他面前有圣洁、公义的行为。

其次是从属灵方面来说:

我们不只是有物质的身体,我们也有非物质的灵魂,所以我们的行为在非物质的属灵存在领域里,是很重要的。同时,我们属灵的生命可以使我们与上帝产生关系,与他连接。

然后是从精神方面来说:

我们有能力去推理,以逻辑的方式思考,有我们自己的语言,并且不断学习,这就使得我们与其他动物有区别。

接着从关系方面来说:

人际关系之间可以经历到的深度和谐是与动物有区别的。婚姻本身也反映出上帝的本性。

最后从身体方面来说:

人类的身体也是按着上帝的形象所造的一部分,按着上帝的形象被造的是整个人,而不只是人的心灵和人的思想,我们的身体肯定我们存在,而且当基督再来的时候,我们的身体会产生变化。人的至高的尊贵乃是因为具有上帝的形象。

2、人与其他被造之物的区别

人有上帝的形象,这一点就将人和动物、天使区分开,虽然人与动物、天使有共同点,但是人所具有的独特的本质,使人有别于动物和天使。

人类是与与动物不同。没有一种动物可以遍布全世界,而都是分区域居住。同时,动物、植物的被造虽然是上帝能力的特别作为,说有就有,但自然也在其中发挥了媒介的作用,自然界是上帝的工具,凡预备好了,才创造。这也表明动物与大地和自然的关系要比人类更加亲近。

就生命原则的一般意义而言,动物也有灵魂,但动物的生命和灵魂原则,与自然、物质的新陈代谢是密切相连接的,是没有独立、自由而言的。同时,动物不能改变形象,没有理性,不能将形象上升为概念,不能将形象彼此联系起来形成判断,不能根据判断进行推论并作出决定,不能运用意志和意识来执行决定。动物也没有语言、没有宗教、没有道德、没有美感、没有上帝的概念、没有真善美的意识。

人类起源的观点与人类本质的观念是密不可分的。人从起初就偶自己的本性与本质,违反了必定会受到惩罚。在圣经中可以看到,人类本质问题与人类起源问题完全一致,人的本质与人的起源遥相呼应。因为人虽然按肉体说,是用地上的尘土造成,却领受了从天而来的生命气息,为上帝自己所造,所以人是一个特殊的存有,有自己的本性,人的本质就是展示出上帝的形象与样式。

(二)人的自由意志

上帝所造的人并非机器,也非单纯物质,而是有情感、有判断、有自由、有意志、有选择、有自由意志的人。所以,人有选择的权利、有不选择的权利、人是有理性、道德、责任、创造力的。

1、人是个别的

神是个别的,是独特的,是不可能与其他一样的,所以他所创造的人也是个别的,独特的,不一样的。每个人都有它特别的身份,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有所不同,不管是对上帝、或者是对人、社会、自然,每个人的态度也不同,正如每个人的名字都不一样,人是特别的,也是个别的。

2、人是有理性的

人是有理性的,因为上帝是有理性和智慧的。人有动物的相似的本性,可是理性却把人区分开来。神有理性,所以他创造宇宙万物的时候才是有秩序、规则、方式的。人有理性,所以人会思考、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生存下来。

3、人是有灵性的

我们如要是从我们内里来看,就会意识到另一种存在,就是身体之外又在之内的灵性。神造我们的时候只有肉身不够,还将生气吹在我们鼻孔中,我们就成了有灵的活人,这是上帝的形象。人若只有物质的生命,有怎么能和灵界的存在相交呢?

4、人有责任、道德

人有人格,人就有自己生存、生活的目的,人有目的就必定会有自己的责任与道德。人并不是只求生存,而是有目的的生活。神造人是以神的形象,所以就给我们责任,人在内心深处都是有一处的空虚,在危机的时刻,总是会呼天抢地,人在内心深处有神的空处,人的良心也印证人要向神负责。人的责任感也是来自于人格。

道德是根基神的旨意,神已经赐给人有道德的判断力。道德是与责任相连的,一个负责的人,必定能做出有价值的判断。他就有良知与道德的原则。

5、人可以自由选择意志

人的自由选择首先就体现在人的自发性,神给人自由使人可以自由管理自己的生命。人的权能其实是反映神的权能。神与人分享自主权,神不会命令人,使人没有其他选择,而是给人自由选择的机会,因为人是人,人不是神在工厂里创造出的机械玩具,而是他给人内在的力量,是他所独自有的,亚当夏娃可以照着他给的自由,违背神的教导。人有自由选择做自己所喜欢的,但是却不可以逃避行为带来的后果。

人的自由选择意志是真正信仰的基础,也是社会关怀的根本,人的自发性人格的终极意义,就是他甘愿自己急切的寻求主、与神相交、建立最完满的关系。

6、人的内在潜能和创造力

人在过渡时期常常会有成长和改变,不难发现,别的动物都是已经完成的成品,他们具有一定的模子,是有限的个别性和潜能,可是人却在过程中一直成长,有荣耀,也有危害,因为人的潜能和创造力就决定人可以成为更好或者是更坏。

7、人灵魂的永久存在

神是永恒的,所以神所造的人的灵魂也是永恒的。神没有设计人死亡,也是生命。人是神的形象,既承受永生,身体死亡,但是灵魂却永存。圣经也告诉我们,身体与灵魂都有永恒的价值,原因就在于复活,就是当主再来的时候,身体就在属灵的意义上再一次活过来,与灵魂完全联合。

三、人工智能与人的自由意志

(一)人工智能体的属性根源于人类的自身认识

人工智能的创造起初点在于模拟人自身的一些机能,这就奠定了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人对自己的如何认知,便会决定如何人工智能的更新内容。因为人对自己认识的局限,所以就决定人永远无法设计或创造出一个和人一样的人工智能载体。

以机器人为例,机器人的自主性的程度也取决于他与人类相似的程度,尤其是他在自由移动、回复指令、识别物体、理解人类语言和决策制定的方面,都能体现出与人类相似的程度,这些程度在学术领域也通常被为定义“人性”、“类人性”的元素。

所有的算法以及编程,都在使得人工智能可以无限靠近人类智慧,所以,人怎样定义自己,就怎样定义人工智能。

(二)计算机与人脑的不同

1.大脑的结构

人脑约有数以亿计的神经单元组成, 每个神经元由细胞体及突起两部分构成, 其中突起又分为树突和轴突, 一个神经元的轴突末梢和另一个神经元的树突或细胞体间的联结称为突触。信息的传送就是依托突触实现。

2.计算机的结构形式

目前通用的计算机的基本元件是半导体材料, 其动作速度较人脑快了很多,其系统结构仍然没有摆脱冯·诺依曼型的范畴,它由运算器、控制器、存储器和输入输出设备组成。

由此可以看出,神经元的电位脉冲传递速度比半导体元件的电磁传播速度慢数百万倍, 但是人却可以在几分之一秒的时间内对复杂的激励产生响应, 而计算机却达不到, 这是由于大脑是一个由巨量神经元连接形成的网络, 计算是建立在大规模并行计算基础之上, 这是传统计算机的串行处理方式所不可比拟的。所以二者在构造上,便有了很大的鸿沟。

(三)计算机算法与人脑思维的不同

与此同时,计算机的算法与人脑的思维是不同的。

人工智能的发展基础就是计算机算法。计算的数学模型是图灵机,算法是一组有穷的操作规则和特征,即:确定性:每一个步骤的结果都是确定的;可行性:每一个步骤可以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输入;输出;有穷性:在有限的步骤内停止。所以可以看出算法是规则集合的序列,是单一的,是形式系统的。

相比而言,人的思维方式可以分为社会思维、抽象思维、形象思维、灵感等多种方式,其中的抽象思维衍生出逻辑学,逻辑学中的数理逻辑就是把数学上的形式化运用到逻辑学,是用数学方法去研究演绎科学,就是计算机科学的基础,也是人工智能的基础。

思维是非语言性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思维都可以用语言来表述,比如形象思维不考语言,而只是感知、意会、言传。而在计算机算法中,指存在A与非A,是形式的,是系统的,却不是可以表达非语言的内容。

所以,从算法到人的思维,是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计算机基于的数理逻辑系统只是人类思维中抽象思维中的一部分,另有更多思维方式是没有办法被计算机算法所描述。另一方面,形式化的思维体系没有包含抽象集合的概念,没有反映事物的能力。计算机算法与人类思维具有无法逾越的鸿沟。

(四)人工智能的自治能力

以机器人为例,当与自知能力联系或者与自治性联系时,需要关注直觉方面的一些能力。这些直觉就来来自人们对于要获得自主性的要求,希望自身可以有管理自己的法则,有自治力,并且能够自我管理。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人希望有自主能力或自治能力,因为他们希望可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但目前以及未来的机器人,是不可能实现自我管理的能动者,也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缺少对自由意志的反思能力,而这个能力在对于能否负责以及能否对自我进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五)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由意志。

人工智能是指智力与能力,从创造力、适应力、常识等判断,是智力,而非自由意志。

以机器人为例,机器人的自主性与人类智能是不同的。当我们看到机器人可以有“情感、感知、分析、交流、计划、决策决定、行动以及目标的实现”,这些都是提前由设定编码与算法的人与机器人之间的交互机制所设定的,是由操控人员分配实施的。当有更加复杂的人机交互实现,就意味着算法的复杂程度加大。这也就是解释了计算机存在的创造力、智力、能力、适应力等等的智能表现背后都是有人的参与,人的选择,人的自由意志来决定,而非人工智能本身的自由意志。

(六)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由意志

从基督教人论的角度来看,“自由意志”既是对上帝绝对主权的承认,也是人真正的责任与自由。奥古斯丁引用这个词,是为说明:

自然人有的自由,人做事不是出于必要,而是出于自由的选择。但是由于罪,人的自由意志被剥削,自由意志的能力被减弱,但却没有被消除和破坏,为了恢复人的自由意志,需要上帝的恩典的工作。

人的自由意志就带来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自我意识就带给人智慧、自由、选择权利等等,人是按神的形象所造,因为神的绝对的自耦,所以人是有自由的,只是因为人的罪,所以人的自由不是完整的,而是被玷污的,是有限制的。起初,善恶树的谜底就是人的自由与选择,神给予能力,却不给机会就是毫无作用的,所以神将树放在园子中,给人类的代表——亚当、夏娃,运用自由选择的自由,这样才是真正的人与人格。

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到,不论是从人工智能的基础算法来讲,还是从人工智能的成品表象来讲,都不具备自由意志与自我意识。

四,结论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生活更加便利与快捷,也使得人工智能与人越来越相似,但却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人是神按着自己的形象和样式所造,就说明人具备上帝给人的特性与本质。比如说人的个体性、理性、灵性、责任、道德、自发性、潜能、灵魂永久等等,虽然在某一个特殊的性质中,人工智能也可以实现,比如智能、能力、创造力、适应力、常识等可以与人相似,但终归都是在前期有自由意志的人所提前编好程序,罗列算法而得,终不属于人工智能的自由意志与自我意识。

另外,当我们比对完人工智能的计算机算法与人类智慧的思维区别以后,更加认识到人工智能无法满足人类非语言表达、形式上的研究等等。故此,我们认为人工智能具有智力与能力,但却不具备人的自由意志与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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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专著:

   1. 杨克勤,《圣经人论——行在光与爱的人性》,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
   2. [美]麦格里奥,《信仰寻求理解》,天易(译),金陵协和上帝学院,2012。
   3. 唐佑之,《凡人论》,真理基金会有限公司,2008。
   4. [荷]赫尔曼•巴文克,《我们合理的信仰》,赵中辉(译),南方出版社,2011。
   5. [美]保罗•班德、杨腓力,《上帝的杰作——身体奥秘的发现之旅》,吴文秋(译),新世界出版社,2009。
   6. [美]R•尼布尔,《人的本性与命运》,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
   7. [美]史百克,《人算什么?》,美国活泉出版社,2012。
   8. [俄]尼古拉•别尔嘉耶夫,《自由精上帝哲学》,失衡潭(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
   9. 古德恩(Wayne Grudem),《系统上帝学》,张麟至(译),更新传道会出版,2011年7月第二版。
   10. [英]阿里斯特•麦格拉斯,《基督教神学导论》,赵城艺、石衡潭(译),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年7月。

期刊:

   11. 何光沪,《造物 风险 规限 从宗教角度看人工智能》
   12. 纪汉霖,《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及应用研究》,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报,2018。
   13. 成素梅,《人工智能研究的范式转换及其发展前景》
   14. 钱铁云,《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超越人类智能——计算机和人脑,算法和思维的关系》,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4。
   15. 李瑞驰,《人工智能的特征与应用分析》。
   16. 王东浩,《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研究》,伦理学研究,2014。

学术论文:

   17. 杨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研究》,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18. 陈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伦理困境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9. 王东浩,《机器人伦理问题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 林命兵,《智能机器的哲学思考》,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本文作者系90后基督徒,喜欢文字、音乐、做饭与思考人生。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爱神家园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